粘貼纖維織物(布)復合材加固法 即用改性環(huán)氧樹脂粘貼各種符合國標GB50367-2006規(guī)定的纖維單向碳纖維織物布復合材,S玻璃布,E玻璃纖維單向織物布及國標GB/T221491-2008規(guī)定的單向芳綸布,芳玻韌布復合材
該方法具有粘貼鋼板加固相似的優(yōu)點外,還具有耐腐濁、耐潮濕、幾乎不增加結構自重、耐用、維護費用較低等優(yōu)點,但需要專門的防火處理,適用于各種受力性質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和一般構筑物。
材料要求
1 碳纖維應選用不大于12k(1k=1000)的小絲束聚丙烯腈基(PAN基纖維),不得使用大絲束纖維。
2 玻璃纖維,應選用S型玻璃纖維或E型玻璃纖維,不得使用A型玻璃纖維或C型玻璃纖維。
3 碳纖維與玻璃纖維符合材料的主要力學性能,應符合規(guī)定:
纖維類別 抗拉強度標準值 彈性模量 伸長率 彎曲強度 纖維復合材料與混凝土正黏結
碳纖維 布材 一級 ≥3400 ≥240000 ≥1.7 ≥700 ≥2.5 ≥45
二級 ≥3000 ≥210000 ≥1.5 ≥600 ≥2.5 ≥35
板材 一級 ≥2400 ≥160000 ≥1.7 —— ≥2.5 ≥50
二級 ≥2000 ≥140000 ≥1.5 —— ≥2.5 ≥40
玻璃纖維 S型(高強)≥2200 ≥100000 ≥2.5 ≥600 ≥40
E型(無堿)≥1500 ≥72000 ≥2.0 ≥500 ≥35
注:纖維復合材料的抗拉強度標準值應根據(jù)置信水平C=0.99、保證率為95%的要求確定。
4 芳綸纖維復合材料的力學指標參照《橋梁結構用芳綸纖維復合材料》(JT/T531—2004)執(zhí)行。
4.5 纖維復合材料
4.5.1 纖維復合材料用的纖維應為連續(xù)纖維,通唱采用碳纖維、玻璃纖維及芳綸纖維,其品種和性能應
4.5.2 加固用纖維復合材料與膠黏劑應進行以下適配性檢驗,且檢驗結果必須符合上表規(guī)定:
1 抗拉強度標準值;
2 纖維復合材料與混凝土正拉黏結強度;
3 層間剪切強度。
4.5.3 在材料性能檢驗和橋梁加固設計中,纖維復合材料截面面積的計算應符合以下規(guī)定:
1 對纖維布材,應按纖維的凈截面面積計算,即取纖維布材的計算厚度乘以寬度,纖維布材的計算厚度應按其單位面積質量除以纖維密度確定。
2 對單向纖維板材,應按不扣除樹脂體積的板截面面積計算,即應按實測的板厚乘以寬度計算。
4.5.4 纖維復合材料的單位面積纖維質量和纖維體積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 單層碳纖維布材的單位面積纖維質量,不應低于200g/m2,不宜高于300g/m2。單向碳纖維板材的厚度不應小于1.0mm,不宜大于2.0mm;板的寬度不宜大于150mm;碳纖維體積含量不應低于60%。
2 單層芳綸纖維布材的單位面積纖維質量,不應低于280g/m2,不宜高于830g/m2。
3 玻璃纖維布材的單位纖維質量,不應低于300g/m2,不宜高于600g/m2.
4.6 膠黏劑
4.6.1 橋梁加固用膠黏劑,根據(jù)所加固結構的重要程度分為A級膠與B級膠;其中A級膠用于重要結構或構件的加固,B級膠用于一般結構或構件的加固。
4.6.2 橋梁承重結構(構件)加固用浸漬、粘貼纖維復合材料的膠黏劑的安全性能指標必須符合表4.6.2的規(guī)定,不得使用不飽和聚酯樹脂、醇酸樹脂等作為浸漬、粘貼膠黏劑。
4.6.3 浸漬、粘貼芳綸纖維符合材料用的膠黏劑,其安全性能指標不應低于A級膠的要求,采用的遞交與修補也應與之相匹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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